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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名稱、法律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名稱及法律性質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單位,具有行政自治權,且在運作上直屬於保安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職責為:

(一) 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的法律、人員、後勤、財政管理、通訊、基礎設施、組織及資訊方面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以及提供計劃、統籌及程序標準化的輔助;

(二) 應上級命令,協助研究及分析建議書;

(三) 參與籌劃任何與澳門保安部隊相關的活動,並就該等事宜作出意見書;

(四) 就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屬規範、行政及技術性質的措施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 確保澳門保安部隊的公共關係及禮儀;

(六)研究、建議和統籌澳門保安部隊資訊領域的整體發展,尤其促進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的信息、數據共享及保安系統功能的協調,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戰略發展;*

(七)統籌和管理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運作;*

(八)根據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向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系統的其他部門提供協助; *

(九)根據保安司司長之命令履行以上各項以外之任何工作,但其性質應屬其職責總體範疇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一般組織

第一節

組織結構

第三條

機關及附屬單位*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設有以下機關:

(一)領導層由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輔助組成;*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三)**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 行政管理廳設有:

(1)財政及預算管理處;*

(2)**

(3)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4)採購及物資管理處;*

(二) 技術支援廳設有:

(1) 基礎設施處;

(2)**

(3) 通訊處;

(4)輔助服務處。

(三)資訊系統廳設有:*

(1)規劃及管理處;*

(2)應用及研發處;*

(四)陸路口岸廳設有:*

(1)規劃及協調處;*

(2)口岸維護處。*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四、本條第二款所指組織架構可通過由保安司司長認可的內部規章予以充實。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二節

機關的權限

第四條

局長

局長的權限主要包括:

(一) 領導、指導及監督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活動;

(二) 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權限;

(三) 將其本身權限中認為適當的部分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 制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活動計劃,以及制定組成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的總預算提案,並將之呈交上級審議;

(五) 依法對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服務的人員執行紀律行動;

(六) 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的文職人員的任命、升級,以及就聘用其他人員的事宜作出建議;

(七) 就分配任用於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的文職人員的事宜作出建議;

(八) 編製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年度活動報告書;

(九) 就應呈交上級批示的事宜作出報告書及意見書;

(十) 對其他機構或實體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十一) 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第五條*

副局長

一、副局長的職權主要為:

(一)輔助局長執行其職務;

(二)在局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賦予的其他職務。

二、局長由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任副局長官職時間較長者代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CA)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財政管理機關,會同局長而運作,並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 行政管理廳廳長;

(三)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四)**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指導澳門保安部隊預算提案的編制,並監察其執行;

(二) 組織會計記帳,並監察會計記帳工作;

(三) 審查開支的合法性,並許可有關支付;

(四) 編製須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權限機關的每月帳目、管理帳目及責任帳目。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該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票數相同時,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而決議在全體成員或其法定代任人出席的會議上作出,方為有效。

五、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須對所作出的決議負連帶責任,但使落敗票及適當說明投該票的理由載入會議紀錄的成員,則無須負責。

七、每次會議應繕立會議紀錄,且須經主席及其他成員簽名。

八、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由行政管理廳根據有關權限執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三節

組織附屬單位的權限

第八條

行政管理廳

一、行政管理廳(DA)的權限為:

(一) 負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本身人力資源,以及獲分配於該局的人力資源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二) 負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獲分配的財政及物料資源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三) 輔助澳門保安部隊的人力資源中的軍事化人員和文職人員的招聘、行政、管理,以及監督工作;

(四) 輔助、協調及監督澳門保安部隊的經濟及財政管理的工作;

(五) 在澳門保安部隊的物資需求的供應方面提供輔助。

二、行政管理廳設有:

(一)財政及預算管理處;*

(二)**

(三)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四)採購及物資管理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DGFO)的職權主要為:*

(一) 就經濟及財政管理的技術性執行規定進行研究、提出建議,並向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推廣,以及監督其執行及遵守;

(二) 編製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經濟及財政活動在管理上的研究報告、意見書及報告書;

(三) 在技術上協調及輔助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編製有關預算提案及計劃性建議書的工作,並分析該等提案及建議書,以及將之綜合為澳門保安部隊總預算提案,該總預算提案經上級核准後,須呈交有權限機構;

(四) 根據上級訂定的標準,編製向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分配的預算撥款的建議書;

(五) 跟進及統籌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預算的執行,定期就預算的執行情況作出報告,並指出有關偏差,以及建議適當的改正措施;

(六)管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獲分配的財政資源,以及執行其範疇內所實行的一切財政活動的會計記帳;*

(七)負責出納活動,依法徵收和處理由其負責徵收的收入,以及作出經許可的結算及支付;*

(八)根據有關憑證,審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的收入和開支,尤其審查關於法律、規章及其他技術行政性規定的切實遵守情況;*

(九) 在規定的期限內編製關於澳門保安部隊財政管理的每月帳目及年度帳目,該等帳目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後,須呈交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有權限部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DARH)的職權主要為:*

(一) 就澳門保安部隊在職人員的管理及監督,編製研究報告、計劃書及建議書,並發出意見書;

(二) 研究、計劃及執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的甄選、錄取及其他技術行政程序方面的活動;

(三) 在與各部隊及機構協調的情況下,招聘、甄選及分配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服務的投考人;

(四) 確保有關派置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軍事化人員的行政技術程序;

(五) 研究、計劃及統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人員方面的通則、規章及其他法例的適用及更新事宜;

(六) 在與各部隊及機構協調的情況下,計劃、統籌及訂定與澳門保安部隊的訓練工作有關的事宜;

(七) 就人事方面的事宜向各部隊及機構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八) 協調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關於心理技術測試所採用方式的事宜;

(九)製作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的統計資訊;*

(十)分析向其提交的涉及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申請補助的權利的卷宗,並作出報告;*

(十一)編製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的薪俸、其他補助及扣除的文件,並負責核實和糾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採購及物資管理處

採購及物資管理處(DAGM)的職權主要為:

(一)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執行取得財產及勞務的計劃,並負責編製承投規則、招標和詢價文件、判給建議書,以及辦理其他手續;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儲備和補給經常消耗品及文具;

(三)研究並統籌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的“防衛與保安的武器及特定設備的耐用品”、“制服、個人用品及鞋類”及“彈藥、爆炸品、煙火及電動引爆裝置”的“需求計劃”,以及落實“執行計劃”,將該等計劃統一,並作出建議以待上級核准;

(四)計劃並執行向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補給“防衛與保安的武器及特定設備的耐用品”、“制服、設備及鞋類”及“彈藥、爆炸品、煙火及電動引爆裝置”等項目的物料的工作,但資訊及通訊的特定器材及設備除外;

(五) 與各部隊及機構聯繫,就將為澳門保安部隊取得的器材在技術及操作上須具備的特徵進行研究,並提出計劃及建議,但資訊及通訊器材及設備除外;

(六)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獲賦予的權限,研究、建議及監督有關彈藥、爆炸品及煙火的儲存及分配;

(七) 管理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圍內已取得的器材及設備,並保持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的有關財產清冊的最新資料及編製器材責任帳目。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技術支援廳

一、技術支援廳(DAT)的權限為:

(一) 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獲分配的基礎設施的管理及保養方面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 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通訊的管理和保養方面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三) 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予澳門保安部隊的設備及服務的管理、協調及保養方面提供合作。

二、技術支援廳設有:

(一) 基礎設施處;

(二)**

(三) 通訊處;

(四) 輔助服務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基礎設施處

一、基礎設施處(DIE)在計劃、設計、執行及監察與澳門保安部隊有關的工程方面提供技術輔助。

二、基礎設施處的權限主要包括:

(一) 與各部隊及機構協調,就澳門保安部隊的工程計劃進行研究、設計及提出建議;

(二) 編製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的建築、翻新及修葺工程的計劃書、規格說明書及技術意見書,以及確保該等工程的施工及監察工作;

(三)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其他機構負責施工的澳門保安部隊工程的計劃發出意見書,以及跟進上述工程的計劃及施工;

(四) 就由其他機構及實體負責,但與澳門保安部隊有關的工程的計劃發出意見書,以及跟進上述工程的計劃及施工;

(五) 組織並更新澳門保安部隊獲分配的基建的紀錄及其清冊;

(六) 在需要其參與的事宜上,與澳門保安部隊其他部隊及機構合作。

第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通訊處

一、通訊處(DC)在通訊工具的計劃、統籌、取得、裝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方面提供操作上的技術輔助。

二、通訊處的權限尤其為:

(一) 研究、策劃、建議及統籌澳門保安部隊的通訊系統,以及該系統與公共網絡的聯繫;

(二) 研究及建議因澳門保安部隊的需要而產生的無線電役權,就須與澳門保安部隊及聯繫的通訊事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訊機構及保安機構協調;

(三) 策劃關於取得及操作澳門保安部隊的通訊器材與設備的刊物及規定,並促進有關刊物的出版及有關規定的執行;

(四) 與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協調,在澳門保安部隊通訊範圍內編製計劃書、需求計劃書、執行計劃書、技術說明書,以及使器材及設備可再利用;

(五) 在通訊範圍內發出法律要求由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的意見書;

(六) 統籌並監督澳門保安部隊專業人員的培訓,以及透過編製教學及訓練指南,協助培訓通訊範圍內的其他人員,以及協助訂定有關計劃;

(七) 管理指揮網絡,確保澳門保安部隊各通訊中心及通訊站的運作,監控澳門保安部隊的通訊網絡,並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通訊上的效率及安全;

(八) 安裝、補給及保養澳門保安部隊的通訊系統;

(九) 確保澳門保安部隊的通訊器材及設備的非普通維修,以及確保一般規定的執行及促進必要的監察活動。

第十七條

輔助服務處

輔助服務處(DSA)的權限主要包括:

(一) 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其他機構獲分配的財產及小型工程提供維修及保養;

(二) 統籌及執行因應需要而作出的人員及財產的運送工作,但以有助於履行澳門保安部隊的任務者為限;

(三) 統籌及執行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消防局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補給“燃料及潤滑劑”的工作;

(四) 以非留院制度提供診症及心理輔導服務及統籌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的衛生事宜;

(五) 向有權獲得膳食補助的軍事化人員提供應有的膳食;

(六) 向到訪者提供住宿。

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廳

一、資訊系統廳(DSI)的職權主要為:

(一)規劃和評估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科技系統的發展,統籌協調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各類信息、數據網絡及系統整體建設和應用,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需要;

(二)確保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系統的穩定性及安全性;

(三)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系統及資訊設備的管理和保養方面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資訊系統廳設有:

(一)規劃及管理處;

(二)應用及研發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A條*

規劃及管理處

一、規劃及管理處(DPG)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從事資訊系統的規劃、統籌、購置、管理、使用、維修和保養,並在資訊設備方面提供技術輔助。

二、規劃及管理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與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合作,統籌、評估負責範圍內資訊系統的規劃工作,研究、確定資訊系統及設備所需具備的技術要求,編製需求計劃、執行計劃,並建議上級核准;

(二)管理澳門保安部隊的資訊系統及資訊設備,並組織和更新相關紀錄;

(三)監控澳門保安部隊的資訊系統,並確保系統運作正常;

(四)管理澳門保安部隊數據中心及資訊網絡,並配合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的資訊技術及信息和數據共享的發展進行規劃,以及確保和完善資訊保安政策的執行;

(五)與通訊處合作,管理和保養通訊設備及網絡;

(六)策劃和設立資訊系統後備復原機制,確保出現故障時各資訊系統維持運作;

(七)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構建資訊的互聯互通平台。

* 附加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B條*

應用及研發處

一、應用及研發處(DAD)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從事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和開發,確保其運作,並向使用者提供輔助。

二、應用及研發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開展新資訊系統的研究和評估;

(二)研發和優化各資訊系統應用程式,以配合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資訊化的發展;

(三)編製和更新已完成開發的資訊應用系統的操作手冊及系統技術手冊;

(四)與澳門保安部隊協調,向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提供適當的培訓;

(五)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加強跨部門資訊應用系統的協同運作;

(六)研究和建議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資訊技術及數據的應用,並提供技術支援。

* 附加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陸路口岸廳

一、陸路口岸廳(DPFT)的職權主要為:

(一)評估和規劃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的基本建設及配套設施的發展;

(二)統籌管理與維護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設施及設備;

(三)監管服務提供者在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內的作業;

(四)就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的其他管理事宜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溝通和協調。

二、陸路口岸廳設有:

(一)規劃及協調處;

(二)口岸維護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A條*

規劃及協調處

一、規劃及協調處(DPC)負責評估、規劃和協調管理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基本建設及配套設施。

二、規劃及協調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評估和規劃陸路口岸的基本建設及配套設施的發展;

(二)監管服務提供者在陸路口岸的作業;

(三)對陸路口岸的設施提供良好管理,並為使用該等地方進行研究、提供建議或採用最佳的解決方案;

(四)就有關澳門保安部隊的陸路口岸整體發展協調方案提供設施管理的意見;

(五)配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協調執行各陸路口岸的應急計劃;

(六)在需要參與的事宜上,按相關職權或責任,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B條*

口岸維護處

一、口岸維護處(DMPF)負責綜合管理和維護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設施及設備,並確保衛生及安全。

二、口岸維護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統籌和管理陸路口岸的設施及設備;

(二)確保陸路口岸的衛生和清潔,並配合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實施公共衛生措施;

(三)確保陸路口岸的設施及設備正常運作和安全;

(四)與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協調,研究陸路口岸的工程計劃並提出建議;

(五)組織和更新陸路口岸的設施及設備的紀錄;

(六)在需要參與的事宜上,按相關職權或責任,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

人員編制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領導人員編制、文職人員編制及軍事化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05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一條***

人員制度

一、領導人員須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或海關關務總長中選任。

二、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軍事化人員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人員編制,且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在運作上有需要時,海關得以具體適用的調動方式,將屬其本身編制的人員分配任用於該局。***

四、上款所指分配任用人員的數目上限,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適用一般法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人員制度。****

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的職位總數包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所必需的職位數目,且根據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數額,以分配任用的方式分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05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18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當局權限

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任職的各部隊的軍事化人員保留其當局人員的身分。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員的轉入

一、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所指的附件B的表及編制所載的軍事化及文職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官職、職程、職位、職級及職階轉入本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的表及編制內的職位,並豁免任何手續,但須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二、以定期委任、徵用、派駐/臨時提供服務、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提供服務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轉入的人員,其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算入在轉入後官職、職程、職位、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二十四條

財政負擔

因執行本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分配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撥款承擔。

第二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六條

紀念日

每年一月二十八日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紀念日。

第二十七條

廢止

廢止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號法令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所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

附件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者)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

官職 職位數目
局長 1
副局長 2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05號行政法規第71/2010號行政命令第3/2018號行政法規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主管 廳長 4
處長 10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45
護理人員 護士長 1
一級護士 4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8
技術員 4 技術員 43
傳譯及翻譯 文案 4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60
電信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1 a)
工務 技術稽查 6
繪圖員 2
資訊 資訊助理技術員 2 a)
技術輔助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 8 a)
總數 308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05號行政法規第71/2010號行政命令第29/2018號行政法規第49/2023號行政命令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軍事化人員編制*

高級職程 職位數目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 3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 4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 7 a)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 7
小計 21

 

基礎職程 職位數目
警長/消防區長 12 a)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 10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 21
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 49
警員/消防員
小計 92
總數(高級職程 + 基礎職程) 113

a)此職位人員不足時,由下一職位人員代替。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18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