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訂定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活動之法律制度,並規定須預先對擬舉辦之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進行確認。
在這情況下,華僑大學按照上述法規之規定,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之確認及運作工商管理(會計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之許可提出申請。
同時,鑑於上述申請符合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三及第四條所指之要件,以及考慮到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所辦的工商管理(會計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附載於本批示及構成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之規定及條件運作。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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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僑大學 中國福建省泉州市 |
二、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之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四、高等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證書、文憑或學位: | 工商管理(會計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學士學位(1)、(2) |
五、 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學時 |
高級財務會計 | 50 |
宏觀經濟學 | 50 |
管理信息系統 | 50 |
稅務會計 | 50 |
市場營銷 | 50 |
科目 | 學時 |
證券投資 | 50 |
BEC英語(一) | 50 |
BEC英語(二) | 50 |
銀行會計 | 50 |
畢業論文 |
六、開課日期 :二零零二年九月
(1)完成課程,且成績合乎有關規章之要求者,頒本科畢業證書;完成課程,成績合乎有關規章之要求,且通過英語特別考試者,頒學士學位。
(2)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就讀本 課程而成績及格者,並不排除以後須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9/93/M號法令之規定及關於學歷認可之其他法例對相應之學位、文憑或證書作正式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