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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0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第十條

組織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因應工作的實際需要,經有關政府成員提出具依據的建議,第二款及第三款所限定的人員數目,可例外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增加。”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