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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0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在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第十條
組織
- 一、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二、
- 三、
- 四、因應工作的實際需要,經有關政府成員提出具依據的建議,第二款及第三款所限定的人員數目,可例外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增加。”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