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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2

刊登日期:

2002.4.15

版數:

586-587

  • 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相關法規 :
  • 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建設發展辦公室。
  • 第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 第1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三年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簡稱GDI,訂定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基礎建設體系的保養、現代化及發展方面的活動;

    考慮到關閘新邊檢大樓、第三條澳氹大橋、路氹城基建發展等計劃,以及促進及協調固體焚化中心和污水處理站的工作均需延長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之日起延長兩年。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之負擔,繼續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 “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2

    刊登日期:

    2002.4.15

    版數:

    587

    • 許可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 ——固體階段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服務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43,920,000.00(肆仟叁佰玖拾貳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0,800,000.00
    2003年 $14,580,000.00
    2004年 $14,820,000.00
    2005年 $3,72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8.044.041.02,經濟分類07.12.00.00.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2

    刊登日期:

    2002.4.15

    版數:

    588

    • 許可訂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 ——液體階段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服務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訂立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階段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63,120,000.00(陸仟叁佰壹拾貳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5,630,000.00
    2003年 $20,990,000.00
    2004年 $21,190,000.00
    2005年 $5,310,000.00

    二、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8.044.041.01,經濟分類07.12.00.00.07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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