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條(六)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之正式中文本及葡文本。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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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以下稱之為“締約雙方”;
回憶起將澳、葡兩地聯繫一起的歷史及文化關係發展的歷程,並由此對雙方關係所產生的特殊影響;
深知科學及技術研究為兩地經濟及社會發展、人力資源提昇以及知識社會創建帶來的貢獻;
認識雙邊合作對締約雙方拓展和鞏固科學及技術能力的重要性,並了解到特別透過向發展資訊社會、科學文化及科學實驗教學提供協助以擴展及加強彼此合作的需要;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葡萄牙共和國為加強科學及技術合作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的諒解備忘錄,特別是有關透過在澳門建立推動力量,促進中國、葡萄牙和歐洲之間科學技術的合作;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葡萄牙共和國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在澳門簽訂的「加強科學及技術合作聯合聲明」,內容所載,於澳門定期舉辦「尤里卡——亞洲技術合作國際會議」和「歐亞科學技術文化國際論壇」;
鑑於締約雙方科學及技術合作所取得的卓越成果,尤其在一九九八年及二零零零年舉行的「尤里卡——亞洲」會議,以及二零零零年在澳門舉行的“Trends in Science 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Culture in Europe and Asia”;
鑑於葡萄牙曾與澳門的機構簽訂的多項合作議定書,尤其是澳門大學和澳門基金會與葡萄牙科技部轄下的國際科技合作學院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簽訂的合作議定書;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澳門簽訂的合作綱要協定的規定;
締約雙方達成如下協定:
1. 本協定的標的為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發展締約雙方之間的科技合作。
2. 締約雙方協定按其各自的技術和財政能力對為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合作項目予以協助。
3. 締約雙方協定促進及支持設在各自地區內的科技團體、機構和其他實體進行合作。
4. 本協定所訂定的合作項目將受到締約雙方隨後訂立的規則及特別議定書所規範。
1. 本協定第一條所指的合作包括:
a) 科技資訊和文獻的交流,尤其以連接締約雙方之間的科學和學術聯絡網為之;
b) 科學家、研究及技術人員的交流,以便共同進行項目研究,尤其在多邊合作計劃下對研究及發展項目提供協助的交流活動;
c) 共同擬訂及進行研發計劃;
d) 共同推動及舉辦會議、研討會和其他共同感興趣的主題活動,特別是定期舉辦「尤里卡——亞洲」會議及「歐亞科學技術文化國際論壇」;
e) 就有關科技政策進行互相諮詢;
f) 對根據本協定所進行的合作項目而取得的科學、技術及發現成果進行發佈;
g) 在科學實驗教學、科學文化普及和協助設立電子網絡方面進行經驗交流,以促進互相在此等領域的知識實踐;
h) 經締約雙方協定透過其他形式進行的科學技術合作。
開展本協定的合作項目所帶來的經費透過特別議定書按照以下條件進行攤分:
a)本協定第二條所載的代表團活動,由派遣方承擔其教師、科學家、研究及技術人員往返交通費。接待方承擔抵達目的地後的食宿及進行有關工作所需的本地交通費用。此財務安排方式將同時適用於本協定第五條所指的,由締約雙方各自派遣不超過三名代表出席的委員會會議;
b)其他特別情況下的財務攤分將由補充議定書所規範;
c)執行本協定所需的財政費用由締約雙方共同承擔。締約雙方亦可經協商後向外界,尤其是地區或國際團體,尋求經費贊助以便進行合作計劃。
締約雙方從本協議的合作活動中所取得的由科技創新及發現帶來的利益均受到雙方將簽訂的特別議定書所規範。
1. 本協定的執行係由代表葡萄牙的科技部和代表澳門的運輸工務司負責為之。
a)本協定的執行實體為葡萄牙科技部轄下的國際科技合作學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指定的專責委員會。
2. 締約雙方協定設立一個聯合委員會,由雙方指定代表組成。
a)聯合委員會每兩年以輪流方式在澳門及里斯本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但在雙方同意下,可舉行特別會議。
b)聯合委員會可自行制訂內部規章,也可組成特別小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c)聯合委員會將擬定按本協定所開展的活動;研究及審批各締約方所提交的建議書。聯合委員會負責對現行活動的執行情況進行跟進及評估,提出所需措施以便締約雙方的合作得以順利進行。
d)聯合委員會也可以提出新的合作項目和方式以及能夠進一步擴展雙方在科技合作的新範疇。
1. 締約雙方對本協定的執行或理解所出現的分歧將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2. 本協定將不妨礙雙方任何一方與第三者訂立的雙邊或多邊協議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也不會對雙方將來所訂立的國際協議及/或條約的權利與義務發生效力。
1. 本協定在締約雙方各自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並在締約雙方以書面方式發出最後通知起三十日後生效。
2. 本協定效力為期五年。如締約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效期屆滿的至少六個月前不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本協定將連續每次自動延長五年。
3.協定屆滿時,一切進行中的交流項目將維持有效直至完結為止。
本協定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在澳門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葡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 |
葡萄牙共和國代表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科技部部長 賈比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