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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若干條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

一、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條

(…)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一項為政府所接受的擔保,且不妨礙《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如不存在承批公司控權股東,政府可要求上款所指擔保由承批公司的股東提供。”

二、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八十一條

(…)

一、(…)
二、如聲明異議未被全部或部分接納,且參與競投公司自獲悉有關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透過競投委員會通知政府退出批給的判給,則參與競投公司不負訂立合同的義務,且不喪失為獲接納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

三、如參與競投公司不在上款所指期限內通知政府退出批給的判給,則喪失為獲接納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三、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八十三條

(…)

一、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按時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二)項所規定的、作為擔保正確及按時履行其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又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且被視為具適當理由的事實而被阻礙按時提供上述擔保金,則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按時履行上條第五款規定的關於公司資本的義務,又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且被視為具適當理由的事實而被阻礙按時履行上述義務,則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四、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八十七條

(…)

一、(…)
二、(…)
三、(…)
四、如競投方案未載有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所依的格式,擬以該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應提交一份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又或當有理由證明由該類信用機構發出文件屬不可行或對參與競投公司帶來過重負擔或對參與競投公司不利時,提交由經政府透過競投委員會予以許可的外地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據此由有關信用機構確保即時支付政府按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的以擔保金金額為上限的任何款項。
五、擬以保證保險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應提交一份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該類保險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又或當有理由證明由該類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屬不可行或對參與競投公司帶來過重負擔或不利時,提交由經政府透過競投委員會予以許可的外地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據此由有關保險公司確保即時支付政府按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的以擔保金金額為上限的任何款項。
六、(…)
七、(…)
八、(…)
九、(…)”

五、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十八條

(…)

一、(…)
二、(…)
三、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未按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前往訂立批給合同,且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並在三日內提出具適當理由解釋的事實而被阻礙前往時,則喪失第一款所指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但行政長官另有決定者除外。如判給失效,則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