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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規章》之修改

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並經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號訓令修訂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規章》附表IV中第二條a)項和b)項修改如下:

表IV

手續費及費用

一、...................

二、...................

a)執照之發出

a.1) 五星級豪華酒店

——澳門幣25,000.00元

a.2)五星級酒店及旅遊綜合體

——澳門幣22,500.00元

a.3) 四星級酒店、旅遊綜合體及公寓式酒店

——澳門幣20,000.00元

a.4) 三星級酒店及公寓式酒店

——澳門幣17,500.00元

a.5) 二星級酒店

——澳門幣15,000.00元

a.6)三星級公寓

——澳門幣12,500.00元

a.7)二星級公寓

——澳門幣10,000.00元

a.8)豪華同類場所

——澳門幣12,500.00元

a.9)一級及二級同類場所

——澳門幣7,500.00元

a.10)其他同類場所

——澳門幣5,000.00元

b)執照之續期

b.1)五星級豪華酒店

——澳門幣12,500.00元

b.2)五星級酒店及旅遊綜合體

——澳門幣11,250.00元

b.3)四星級酒店、旅遊綜合體及公寓式酒店

——澳門幣10,000.00元

b.4) 三星級酒店及公寓式酒店

——澳門幣8,750.00元

b.5) 二星級酒店

——澳門幣7,500.00元

b.6)三星級公寓

——澳門幣6,250.00元

b.7)二星級公寓

——澳門幣5,000.00元

b.8)豪華同類場所

——澳門幣6,250.00元

b.9) 一級及二級同類場所

——澳門幣3,750.00元

b.10)其他同類場所

——澳門幣2,500.00元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