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8/2002

刊登日期:

2002.2.25

版數:

213

  • 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二零零一年度的監察費。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15/83/M號法令 - 管制財務公司活動。
  • 第38/97/M號法令 - 訂定兌換店之設立及業務之新制度。
  • 第15/97/M號法令 - 核准現金速遞公司(SEV)之設立及業務制度。
  • 第4/2002號行政命令 - 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二零零一年度的監察費。
  • 第3/2003號行政命令 - 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二零零二年度的監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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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金融制度的收費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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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信用機構的監察費

    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全能業務銀行,於二零零一年度的監察費如下:

    (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行的銀行,以及總部設於外地的銀行分行,統一監察費各為澳門幣十三萬四千圓;

    (二) 上項所指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每一支行的額外監察費為澳門幣二萬四千圓。

    二、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公司二零零一年度的監察費為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三,最高金額為澳門幣十五萬圓。

    第二條

    金融中介業務公司的監察費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金融中介業務公司的年度監察費為其公司速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

    第三條

    兌換店的監察費

    一、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兌換店二零零一年度的監察費為澳門幣一萬六千圓。

    二、根據上款所指條文的規定,獲許可經營兌換檯業務的實體,年度監察費為澳門幣一萬六千圓。

    第四條

    現金速遞公司的監察費

    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現金速遞公司的年度監察費為澳門幣三萬二千圓。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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