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判給「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租賃「中土大廈」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單元給澳門理工學院,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百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訂立「中土大廈」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單元的租賃合同,金額為澳門幣壹仟零柒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10,767,960.00澳門元),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948,252.00澳門元; |
2003年 | 4,307,184.00澳門元; |
2004年 | 2,512,524.00澳門元。 |
二、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獨立預算“失業者培訓計劃”內6791-632“第三者所提供的勞務(I)”項目中支付。
三、2003年至2004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若有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2,379,100.00(貳佰叁拾柒萬玖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 副消防總監 化先達——第一秘書:一等區長 蔡惠濠——第二秘書:一等區長 傅文佳 ——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