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

版數:

40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一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一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第15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二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的運作費。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一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之運作費為澳門幣三萬圓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之最低金額。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

    版數:

    40

    • 核准及執行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分別為澳 門幣855,750,000.00(捌億伍仟伍佰柒拾伍萬圓整)及澳門幣 104,788,000.00(壹億零肆佰柒拾捌萬捌仟圓整),從而使財產增加澳門幣750,962,000.00(柒億伍仟零玖拾陸萬貳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預算

    按性質劃分之收益

    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預算

    按性質劃分之開支

    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預算

    資源及投資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劉婉婷;副主席:沙蓮達;委員:馬丁士,雪萬龍

    ———

    退 休 基 金 會 人 員 編 制

    人員組別 職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1
    -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1
    - 行政管理人(全職或兼職) 3
    - 廳長 1
    - 處長 2
    - 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15
    技術員 8 技術員 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
    資訊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1
    8 資訊技術員 1
    7 資訊督導員 1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23
    6 助理技術員 3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3
    總額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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