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一、社會保障基金之組織架構設有一個廳、四個處,並應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組織之大綱。
二、社會保障基金之組織架構,以及其附屬單位之權限,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決議通過的規章訂定。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核准之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之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之組成部分。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人員組別 | 職層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
領導及主管 | 主席 | 1 | ||
副主席 | 1 | |||
廳長 | 1 | |||
處長 | 4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8 | |
資訊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4 | |
8 | 資訊技術員 | 3 | ||
7 | 資訊督導員 | 1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5 |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1 |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21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16 | |
總數 |
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