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02號行政法規

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條

(組織附屬單位)

一、社會保障基金之組織架構設有一個廳、四個處,並應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組織之大綱。

二、社會保障基金之組織架構,以及其附屬單位之權限,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決議通過的規章訂定。

第二條

修改人員編制

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九月二十八日第44/98/M號法令核准之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之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附 件

(第1/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者)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層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主席   1
副主席   1
廳長   1
處長   4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8
資訊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4
8 資訊技術員   3
7 資訊督導員   1
技術員 8 技術員   5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21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16
 

總數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