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2
刊登日期:
2002.1.7
版數:
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泰王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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