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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5/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九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作為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I和附件II內的有關以中文為教學語言、附屬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機構的初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

二、本批示於2002/2003學年實施。廢止一月五日第1/SAAEJ/99號批示,但不妨礙在本學年中所進行的特別總考試。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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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

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

I. 目的

一、初中程度之回歸教育旨在繼續升學或發展職業技能。

II. 一般原則

二、在初中回歸教育中,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學大綱是由一系列具備本身內容、目的、評核制度和學歷證明方式的教學單元所組成,按照每位學生的條件和能力,容許不同的學習和進展的速度。

三、每一單元的學習應該輔以一學習指南,用以協助學生自學。

四、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課節構成一提供訊息、培訓及指導空間,以便每個學生獲得在個人培訓計劃的發展方面所需之知識、技能和獨立性。

五、在學生和教師的時間表內的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每週課節的總數上,可增加一小時,用以專門向學生作個人或團體性的輔導,並可同時就不同科目或學科領域提供輔導。

六、上述時段主要旨在協助學生自學,透過解釋在教授內容上出現的疑難,使用學習指南,磋商學習和評核的個別策略,以及透過指導、補充或選擇性的參考材料。

七、學校活動係按校曆表所設定的時間開展,每年最少為期一百八十天,並由教育機構的校長負責根據現有條件,對教學活動的中斷時間和假期作出規定。

八、初中回歸教育可以在教育機構或經教育暨青年局認為適合運作的設施中興辦。

九、在提供初中回歸教育的教育機構內應存在選替性的學習空間,而這些空間必須具備一切所需的設備,如資訊媒體室、學校圖書館或資源中心,以利學生進行自學。

III. 課程計劃

十、本批示附件II的課程計劃是根據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和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九條有關課程編排經適當配合後的條文。

IV. 評核

十一、每一科目和學科領域的評核是按單元施行,而評分是以零至一百分來表示。

十二、評核是在教師與學生或與有關學生組別事前協定的日期進行。

十三、所有科目或學科領域的評核包括配合其專業的筆試,而筆試的進行時間不應超過九十分鐘。

十四、在語言科目中須設有口試,其進行時間不應超過十五分鐘。

十五、各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師組可因應教學單元的性質,建議採用多於一種的評核形式組成評核,該等評核形式及相關的權值須先經學校有權限機關的批准。*

十六、每一單元的總評分是指學生在有關評核中取得且經四捨五入的評分;倘單元的評核是由多於一種的評核形式組成,則該單元的評分是指學生在不同形式的評核中取得且經四捨五入的加權平均分。 *

十七、學生在所舉行的任何形式的單元評核中,成績須最少取得五十分者被視為合格。*

十八、學生在任何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所有單元的考試合格,均可獲授予完成該科目或學科領域的學歷。

十九、科目或學科領域的總評分是該科所有已修讀的單元所獲得的評分的平均分經四捨五入後的整數。

二十、課程的總評分是所有科目評分的平均分經四捨五入後的整數。

二十一、教育機構向完成初中回歸教育和成績及格的學生發給文憑。

二十二、自薦學生可以參加初中回歸教育特別總考試,但其年齡必須達至報讀此水平的教育所要求的最低年齡。

二十三、為使本批示發生適當的效力,自薦學生是指有足夠的條件而沒有註冊入讀或已註冊入讀但在考試前三星期取消部分或全部科目的註冊、或因為超額缺勤而被飭令退學的人士。

二十四、自薦學生的報名期限直至預定考試前的兩星期。

二十五、欲考試之學生應向設有初中回歸教育課程之教育機構的校長以書面申請特別總考試。

二十六、上述考試的日期,是通過教育機構校長的建議,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核准。

二十七、試題是由任教有關科目或學科領域之教師擬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V. 協調

二十八、初中回歸教育的協調是教育機構領導機關的責任,該機關將委任其中一名成員負責,或由一名在同一所教育機構內並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十條所訂定的要求的教師負責。

二十九、初中回歸教育協調員在工作上由一位或多位教學協調員予以輔助,根據學生數目決定,並在任教該教學類別的教師中挑選,協調員獲減少最多三課節教學工作。

三十、初中回歸教育協調員及教學協調員負責:

(一) 推動教師小組加深對此制度的宗旨和教學實習的認識和反思;

(二) 關注初中回歸教育在教學和行政方面的有效運作,並定期與老師召開會議;

(三) 接待擬就讀初中回歸教育的學生;

(四) 向學生清楚說明有關課程的特點和運作方式;

(五) 作好安排,登記每一單元的考試結果,並在公佈結果前簽署有關記錄;

(六) 鼓勵學生勤謹參與學習;

(七) 把學生缺勤記錄長期保持更新;

(八) 向個人或倘有所要求的僱主以書面提供有關受惠於工讀生通則的學生的所有時間表、考勤和成績的資料。

三十一、設有該等教育的教學機構行政輔助部門,負責學生個人檔案的存檔事宜,當中包括下列內容:

(一) 個人培訓歷程;

(二) 測驗及考試結果的記錄;

(三) 學生的考勤記錄;

(四) 文書往來記錄;

(五) 其他被認為有用的資料。

三十二、初中回歸教育的教學人員負責:

(一) 在有關學生培訓的不同任務中協助初中回歸教育的協調員和教學協調員,尤其是在訂定個人培訓計劃方面;

(二) 在教授每個單元前,向學生清楚說明要達到之目標,將取得之知識和要使用之教材;

(三) 在本批示第五條提及的輔助時間內,接待個別或成組的學生,以便清楚解釋學生的疑問及開展復原的活動;

(四) 記錄學生從評核測驗中獲得的評分,並將之填寫在成績登記冊;

(五) 在每課節中,記錄學生的缺勤及確保協調員能知悉有關情況。

VI. 行政組織

三十三、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可報讀初中回歸教育。

三十四、一經報讀初中回歸教育後,學生和教育機構便得行使及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三十五、教育機構有義務確保學生為達到課程目標所必須之教學條件和輔助。

三十六、原則上,註冊及重新註冊應在六月/七月進行,而在該月以外的時間內所作的註冊或重新註冊,只在有學額的情況下方可為之。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一) 初中回歸教育的協調員,在教學人員、教育心理輔導及學校和就業指導部門的協助下,應組織一項接待學生的服務,以便能在面試後,就學生的個人培訓計劃作出總結。

(二) 個人培訓計劃透過教育機構的教學協調員作代表與學生的協商而產生,並且應特別考慮學生的可支配時間、學習的動機和之前的知識,以及教育機構可提供的條件;

(三) 註冊應在個人培訓計劃訂定後進行。

(四) 該培訓計劃得在學年中任何時候,透過學生或教學協調員的建議重新協商,並以教育心理輔助和學校及專業輔導的服務配合之;

(五) 如果上款規定的情況導致新的註冊,該註冊按照慣常的行政程序進行。

三十七、在開始此水平的教育時,學生如提出申請,可接受有關其所報讀的一個或更多的科目和學科領域之診斷性測驗,以便測定在相關教學大綱內,哪一單元是其有資格就讀。

三十八、診斷性測驗是由任教每一個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學人員負責制訂。

三十九、有關學生或學生組別接受診斷性測驗的日期,是由教育機構校長在顧及到學生組別或單元/科目的組成及學年的開始情況下規定之。

四十、所有評分必須另行記錄在專有成績登記冊中。

VII. 出勤

四十一、學生有義務以勤謹和獲取成績的方式,出席所有由提供該類教育的機構所組織的教育活動。

四十二、學生不出席一課節或活動視為一次缺勤。

四十三、下列情況視為合理缺勤:

(一) 學生因病,並由其本人作出聲明而病情並未導致超過一天不能上學,或由醫生發出聲明在需要超出上述時間不能上學;

(二) 學生因與受傳染者同住而導致須免疫隔離,並透過衛生當局的聲明書予以證實;

(三) 因服喪、分娩或結婚;

(四) 因疾病或缺陷須接受門診治療,並且不能在教學活動以外的時間進行;

(五) 因按照現行的法例而參加運動比賽或文化活動;

(六) 由於意料之外的原因或履行法定義務;

(七) 由於進行學生不能豁免的專業任務。

四十四、學生應以書面向教學協調員解釋缺席原因。

四十五、缺席的解釋亦得由引致該生不能出席或直接知悉其理由的實體作出。

四十六、如果是預知的理由,應該預先提交解釋,或在其他情況下,於復課後第二個工作日提交。

四十七、**

四十八、任何單元的不合理缺席限度是該單元總課節的三分之一,當學生超過上述不合理缺席的限度時,將不獲參與該單元之評核。*

四十九、**

五十、對因報讀課程而享有豁免某些工作的學生,尤其是公務員,學校可就其出席情況通知其僱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VIII. 同等學歷

五十一、初中回歸教育學歷與正規的初中教育學歷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二、來自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公立教育的初中三年級、且在等同於初中回歸教育的科目上取得合格成績的學生,有關成績將獲教育機構領導機關視為對等;

五十三、擬就讀任何其他科目和學科領域者均應接受診斷性測驗,以便安排學生於某一特定單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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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I*

初中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

培訓模式 科目 單元數目 每周節數(a)
必修 中文
數學
自然科學
人文及社會科學
資訊
9
9
8
6
5
4
4
3
3
2
選修(b) 葡文
英文
藝術教育
經濟與會計
電學與電工
6
6
5
4
6
2
2
2
2
2
(a)每課節為四十分鐘或四十五分鐘。
(b)在選修科目中任選三科,其中最少一科為語言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葡文版本

第7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八月二十一日第240/95/M號訓令核准了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之企業科學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

根據積累的經驗,有需要對上述課程的名稱及學習計劃作出修改,以便更有效地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此知識領域的需求。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經八月二十一日第240/95/M號訓令核准的企業科學碩士課程之名稱為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包括以下專業:中國商務、市場學、財務學、電子商貿及管理學。

四、上述第二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01/2002學年開 始入學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240/95/M號訓令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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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總課時 學分
先修階段*
數學及統計學 必修 30 --
管理學 " 30 --
會計學 " 30 --
經濟學 " 30 --
第一階段
工作小組運作技巧 必修 15 --
溝通及表達技巧 " 30 --
財務管理學 " 30 2
管理資訊系統 " 30 2
市場管理學 " 30 2
研究方法 " 30 2
企業財務報告**或盈利規劃及控制 " 30 2
商務決策工具 " 30 2
中國商務研討會/實地考察 " 30 2
企業領導管理 " 30 2
國際商務策略 " 30 2
選修科目*** 必修 30 2
選修科目*** " 30 2
選修科目*** " 30 2
    總學分: 24
第二階段      
論文 -- -- --

* 學生可根據本身的學歷申請豁免修讀先修階段的科目。
** 只供財務學專業之學生選修。
*** 參閱選修科目表。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之選修科目表

科目 種類 總課時 學分

中國商務

中國財務市場 選修 30 2
中國電子商貿 " 30 2
改革下的中國經濟體系 " 30 2
中國商務專題 " 30 2

市場學

高階顧客分析 選修 30 2
滿足及維繫顧客 " 30 2
市場渠道管理 " 30 2
綜合市場訊息傳播 " 30 2
國際市場研究及分析 " 30 2
高階市場學專題 " 30 2

財務學

高階財務管理學 選修 30 2
財務報告分析 " 30 2
貨幣及資本市場 " 30 2
創業資本 " 30 2
金融工程及衍生工具 " 30 2
財務機構管理 " 30 2
澳門經濟及商務 " 30 2
國際金融學 " 30 2
投資組合管理 " 30 2
高階財務學專題 " 30 2

電子商貿

電子商貿概論 選修 30 2
電子商貿經濟學 " 30 2
物流供應管理 " 30 2
網上應用系統開發 " 30 2

管理學

高階人事管理學 選修 30 2
創業——新企業 " 30 2
組織改革及發展 " 30 2
談判技巧 " 30 2
日本商貿 " 30 2
全面質量管理 " 30 2
高階管理學專題 " 30 2

一般選修科目

數據分析及建模技巧 選修 30 2
歐洲商務研討 " 30 2

註: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科目。如其中兩門選自同一專業時,其畢業證書將列出其主修專業名稱。

葡文版本

第7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核准了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公共行政學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根據積累的經驗,有需要對上述課程的名稱及學習計劃作出修改,以便更有效地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訂經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核准的公共行政學學士學位課程之名稱為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二、上款所指之課程僅包括公共行政專業。

三、核准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公共行政專業新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廢止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的第一條及第二條中有關公共行政學士學位課程部分。

五、現就讀於經二月五日第18/96/M號訓令修訂及核准之課程的學生,將納入新的學習計劃內。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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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公共行政專業)
學術及教學編排

1. 學術範圍:社會科學;

2. 專業範圍:公共行政;

3. 課程之期限:四年;

4. 完成課程所需總學分:144學分,所有必修科目成績合格。

5. 授課語言:中文。

———

附件二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公共行政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一年級
政治學概論 必修 3 3
社會科學數學 " 3 3
經濟學原理 " 3 3
管理學電腦運用 " 3 3
西方政治思想 " 3 3
社會學概論 " 3 3
公共行政學概論 " 3 3
法學概論 " 3 3
比較政治學 " 3 3
溝通與演講技能 " 3 3
語言選修科目* 選修 3 6
二年級
中國政治 必修 3 3
公共部門組織行為 " 3 3
統計分析I " 3 3
宏觀經濟發展政策 " 3 3
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結構 " 3 3
港澳政治 " 3 3
公共部門組織結構 " 3 3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I " 3 3
憲法 " 3 3
公共部門人事管理 " 3 3
語言選修科目* 選修 3 6
三年級
公共部門戰略性策劃 必修 3 3
公共政策分析 " 3 3
公共財政 " 3 3
行政法I " 3 3
公共行政選修科目** 選修 6 12
選修科目*** 選修 6 12
四年級
公共行政研究計劃I 必修 3 3
行政道德與問責制 " 3 3
項目與功績評估 " 3 3
公共行政研究計劃II " 3 3
公共行政選修科目** 選修 6 12
選修科目*** 選修 6 12

總學分: 

    144

* 經語言能力測試後,學生應按其程度選修英語、葡語或普通話。
**公共行政選修科目任選四門,共12學分(參看表一)。
***於澳門大學任何學士學位課程任選四門科目,共12學分。

表一

公共行政選修科目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港澳公共行政 選修 3 3
中國公共行政 " 3 3
歐洲政治 " 3 3
國際關係與國際組織 " 3 3
行政法II " 3 3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II " 3 3
統計分析II " 3 3
公共部門管理資訊系統 " 3 3
公共會計概論 " 3 3
港澳稅制 " 3 3
公共關係 " 3 3
歷史理論與實踐 " 3 3
公共行政專題討論 " 3 3
時事討論 "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