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編制『路氹填海區之大型多功能館』之圖則及在該綜合體育館承攬工程進行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有關工作的期間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制『路氹填海區之大型多功能館』之圖則及在該綜合體育館承攬工程進行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500,0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1,950,000.00 |
2002年 | $17,550,00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經濟編號07-03-00-00-05,次項目“ 7.020.110.01澳門多功能館——計劃 ”之撥款支付。
三、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相關次項目之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將「雅廉訪大馬路重整工程」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雅廉訪大馬路重整工程」合同,金額為$6,411,527.00(澳門幣陸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3,500,000.00 |
2002年 | $2,911,527.00 |
二、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0、次項目 8.051.050.11 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臨時澳門市政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6,008,200.00(貳仟陸佰萬零捌仟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麥健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2,449,600.00(伍仟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調整後之金額 (澳門幣) |
註銷 (澳門幣)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津貼 | 152,490,000.00 | 100,040,400.00 | 52,449,600.00 |
總計: | 152,490,000.00 | 100,040,400.00 | 52,449,600.00 |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金額 (澳門幣) |
撥出後之金額 (澳門幣) |
從撥款中撥出 (澳門幣)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52,449,605.92 | 5.92 | 52,449,600.00 |
總計: | 52,449,605.92 | 5.92 | 52,449,600.00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委員:譚曉華
鑑於判給政府船塢供應予港務局的一艘消防船,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政府船塢訂立取得一艘消防船的合同,金額為$21,986,2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玖拾捌萬陸仟貳佰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7,915,032.00 |
2002年 | $ 3,078,068.00 |
2003年 | $ 9,893,790.00 |
2004年 | $ 1,099,31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 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8.052.023.02,經濟分類 07-09-00-00-01之撥款支付。
三、2002年至2004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三台救護車及相關設備,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三台救護車及相關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2,817,6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2,535,840.00 |
2002年 | $ 281,76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 4.021.043.01,經濟分類07-09-00-00-01之撥款支付。
三、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相關次項目之撥款支付。
四、若在2001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該結餘至下一財政年度之相關次項目,但不得增加有關機構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將「新政府船塢工程」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新政府船塢工程」合同,金額為$48,228,540.20(澳門幣肆仟捌佰貳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圓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25,000,000.00 |
2002年 | $ 23,228,540.20 |
二、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 1.013.107.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旗艦國際貿易行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防彈衣,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旗艦國際貿易行訂立防彈衣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288,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1,159,200.00 |
2002年 | $128,80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2.020.077.03,經濟分類 07-10-00-00-07 之撥款支付。
三、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相關次項目之撥款支付。
四、若在2001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該結餘至下一財政年度之相關次項目,但不得增加有關機構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車輛及相關設備,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車輛及相關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3,374,2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柒萬肆仟貳佰元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1,520,330.00 |
2002年 | $ 1,853,87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如下之次項目中的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次項目2.030.041.01,經濟分類07-09-00-00-04,金額為$583,250.00。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次項目4.021.043.01,經濟分類07-09-00-00-01,金額為$937,080.00。
三、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之下列機構之相關次項目中的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1,749,750.00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104,120.00
四、若在2001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該結餘至下一財政年度之相關次項目,但不得增加有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車輛及相關設備,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車輛及相關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4,164,8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元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2,698,180.00 |
2002年 | $ 1,466,62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如下之次項目中的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次項目2.030.041.01,經濟分類07-09-00-00-04,金額為$403,900.00。
(二)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次項目4.021.043.01,經濟分類07-09-00-00-01,金額為$2,294,280.00。
三、2002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之下列機構之相關次項目中的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1,211,700.00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254,920.00
四、若在2001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該結餘至下一經濟年度之相關次項目,但不得增加有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一輛五十米雲梯車,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一輛五十米雲梯車之供應合同,金額為$7,330,000.00(澳門幣柒佰叁拾叁萬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1,942,450.00 |
2002年 | $ 1,500,000.00 |
2003年 | $ 3,887,550.00 |
二、2001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的次項目 2.030.041.01,經濟分類07-09-00-00-04之撥款支付。
三、2002年及2003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中相關次項目之撥款支付。
四、若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該結餘至下一財政年度之相關次項目,但不得增加有關機構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4,868,388.00(澳門幣叁仟肆佰捌拾陸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10,000,000.00 |
2002年 | $24,868,388.00 |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7、次項目8.090.103.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697,550.00(澳門幣貳仟伍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10,000,000.00 |
2002年 | $15,697,550.00 |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次項目8.090.078.4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公佈之第13/2000號法律第九條、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79,100.00(伍拾柒萬玖仟壹百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 潘志輝,何兆基,盧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