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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6

版數:

2363

  • 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2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22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簽訂「文化中心廣場及展覽館的圖則」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關於“文化中心廣場及展覽館之圖則”之每年度財政負擔的第22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經十月七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35條之規定,作出更正:

    原文為:“......冼百福......”

    應為:“......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

    原文為:“......Vicente Bravo Ferreira......”

    應為:“......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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