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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關於“文化中心廣場及展覽館之圖則”之每年度財政負擔的第22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經十月七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35條之規定,作出更正:
原文為:“......冼百福......”
應為:“......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
原文為:“......Vicente Bravo Ferreira......”
應為:“......Vicente Manuel da Luz Bravo Ferreira......”。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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