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9,114,800.00 (玖佰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 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項目 | 追加 (a) | 註銷 (b) | C =(a) - (b) |
經常性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1-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津貼 |
$4,27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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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4,275,000.00 |
|||
經常性開支 |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1-00-00 | 轉移——公營部門 |
$4,83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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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性開支 |
|||
05-04-01-00 | 負擔備用金之撥款 |
$9,114,800.00 |
||
總數 |
-$4,275,000.00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Lídia da Glória Filomena da Luz —— 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 —— 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鑒於判給「盛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編制『何東中葡小學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有關工作的期間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與「盛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編制『何東中葡小學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在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澳門幣4,471,807.00元(肆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4,024,626.30 |
2002年 | $ 447,180.70 |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4,次項目“7.020.091.02何東中葡小學地段之綜合體育館——計劃”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鑒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編制『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計劃』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有關工作的期間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批准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編制『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計劃』之圖則及在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795,535.70(澳門幣柒佰柒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柒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7,015,982.10 |
2002年 | $ 779,553.60 |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1,次項目 “7.020.005.11 澳門運動場 —— 計劃”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鑒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編制『射擊場』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有關工作的期間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編制『射擊場』之圖則及在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 $3,000,000.00 (澳門幣叁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2,700,000.00 |
2002年 | $ 300,000.00 |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3,次項目 “7.020.077.04 石排灣康體公園——計劃”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編制『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在該工程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之服務,有關工作的期間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與“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有關編制『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在施工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 4,108,650.00(澳門幣肆佰壹拾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 3,697,785.00 |
2002年 | $ 410,865.00 |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次項目“7.020.093.02澳門理工學院與綜藝館之間的地段之綜合體育館——計劃”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馬尼亞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及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其金額相等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預算內登錄之價值減少澳門幣 13,569,438.80 (壹仟叁佰伍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捌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定會計格式編號 | 項目 | 收入 | 開支 |
增加/(註銷) | 增加/(註銷) | ||
經常收入 |
|||
74 | 營業上補貼 | ||
741 |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撥款 | ||
7411 | 政府補貼 |
(13,690,638.80) |
|
77 | 財務投資收益 | ||
771 | 定期存款利息 |
121,200.00 |
|
資本開支 |
|||
42 | 有形資產 | ||
426 | 管理、福利設備及其他傢俬 | ||
4265 | 其他行政設備 |
121,200.00 |
|
69 | 備用金撥款 |
(13,690,638.80) |
|
(13,569,438.80) |
(13,569,438.80) |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主席:李向玉——副主席:周經桂 ——秘書長:辜麗霞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杜慧芳及陳錫豪,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兩年。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為向市民提供優質的醫療衛生護理服務,有必要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檢討現有的醫療衛生體制,進行有序和高效的醫療體制改革。
為此,有必要設立一個輔助社會文化司司長的諮詢委員會,就醫療體制改革的各項問題作出評估,提出方案及提供協助。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宗旨是在全面評估和檢討現行醫療衛生體制的基礎上,分析和研究醫療衛生體制改善與改革的各項具體方案,並就相關問題提供協助。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 衛生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 衛生局代表,人數不超過四名(不包括前項所指的衛生局局長);
(四)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人數不超過二名;
(五) 社團及醫療機構代表,人數不超過二十名;
(六) 社會人士,人數不超過五名。
四、上款(三)至(六)項所指的代表和人士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五、委員會設有秘書處,秘書處人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需要委任,並訂定其報酬。
六、委員會為實現其宗旨,可透過訂立包工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員。
七、第三款(五)項和(六)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時,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有關出席費之發放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
八、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衛生局預算承擔。
九、委員會的存續期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鑒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專營公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許可之續期而作出之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分別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政府公報》的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二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證書修改的、公布於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的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的公證書中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S.L.O.T.)簽訂的特許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1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許可續期一年。
二、本許可受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條件約束。
三、第一款所指期間,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計算。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