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民政總署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響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民 政 總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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