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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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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 「文學與人物——紅樓夢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5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5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六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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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向“Siemens Limited”購置“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Siemens Limited”訂立購置“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合同,金額澳門幣128,120,000.00圓(壹億貳仟捌佰壹拾貳萬圓),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澳門幣50,700,000.00圓
2002年 澳門幣34,300,000.00圓
2003年 澳門幣43,120,000.00圓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40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次項目1.023.007.30及經濟編號07-12-00-00次項目1.023.02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構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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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海港樓」工程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其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海港樓」工程合同,金額為$10,659,724.00(澳門幣壹仟零陸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 年 $8,000,000.00
2002 年 $2,659,724.00

二、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分項目 1.013.107.08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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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車輛及相關設備,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車輛及相關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593,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玖萬叁仟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1,433,700.00
2002年  $159,300.00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如下之次項目中的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1)次項目“2.010.041.01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運輸物 料——購入一般工作車輛”,經濟分類“07.09.00.00.01”,金額為$306,360.00。

(2)次項目“2.020.078.01 治安警察局運輸物料——購入一般工作用車輛”,經濟分類“07.09.00.00.02”,金額為$353,430.00。

(3)次項目“2.020.079.04 水警稽查局運輸物料——購入一般工作車輛”,經濟分類“07.09.00.00.03”,金額為$387,900.00。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次項目“4.021.043.01 緊急醫療系統設置——車輛”,經濟分類“07.09.00.00.01”,金額為MOP$386,010.00。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之下列機構之相關次項目中的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73,310.00
(二)海關 $ 43,100.00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 42,890.00

四、若在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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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分別判給全昌行有限公司、科達公司、康寧、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簡氏洋行有限公司、聯昌行、萬寧、大東、永義貿易公司、耀鎮公司、美儉澳門有限公司、利安利洋行、利基進出口商有限公司、必信行、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怡醫療器材、嘉利商行、康泰行、瓔珞貿易有限公司及清新,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合同,金額為$30,023,226.80(澳門幣叁仟零貳萬叁仟貳佰貳拾陸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2002年
- 全昌行有限公司 $312,670.20 $3,439,371.70
- 科達公司 $512,828.10 $5,641,108.70
- 康寧 $133,262.00 $1,465,882.20
- 便民集團有限公司 $88,384.50 $972,229.50
- 簡氏洋行有限公司 $66,459.40 $731,053.70
- 聯昌行 $123,474.20 $1,358,215.80
- 萬寧 $52,718.30 $579,901.60
- 大東 $37,366.20 $411,028.70
- 永義貿易公司- $254,016.70 $2,794,183.30
- 耀鎮公司 $54,840.40 $603,244.10
-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1,875.00 $20,625.00
- 利安利洋行 $52,073.90 $572,813.10
- 利基進出口商有限公司 $1,633.40 $17,967.80
- 必信行 $4,900.00 $53,900.00
- 康福儀器 $15,744.50 $173,189.6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19,549.80 $2,415,048.30
- 康怡醫療器材 $317,979.00 $3,497,768.50
- 嘉利商行 $26,021.70 $286,238.30
- 康泰行 $132,880.80 $1,461,688.80
- 瓔珞貿易有限公司 $47,107.50 $518,182.50
- 清新 $46,150.00 $507,650.00

二、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02.02.01.00.01 ——“成藥、藥物、疫苗”帳項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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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參與競投公司眾多,需要審議分析的文件及資料數量既繁重,內容又複雜,致使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的工作須延續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特將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同期間延長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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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 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五百萬元;

(二) 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三) 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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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委任姚汝祥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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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核准民政總署負責稽查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及有關稽查人員所使用的專有工作證,其式樣為本批示附件所載者。

二、工作證為白色,規格為90毫米x 54毫米,工作證上有一道紅色的橫條,其上載有中、葡文“工作證”字樣,並印有民政總署的標誌。

三、工作證除載有持證人的相片、姓名和職級外,還載有工作證的編號、有效日期、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簽名、持證人的簽名及有關使用的資訊。

四、工作證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蓋上民政總署所使用的鋼印,予以認證。

五、工作證由民政總署簽發。

六、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規格:90毫米x 54毫米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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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的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劉仕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素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黃有力,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四)Rita Botelho dos Santos (姍桃絲);
(五)Marcelo Inácio dos Remédios (李思豪);
(六)Isabel Celeste Jorge (關施敏);
(七)譚偉文。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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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民政總署章程》的跟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 主動或按照監督實體的指示,找出並研究因適用設立民政總署的第17/2001號法律,以及有關章程及補足法例而產生的問題;

(二) 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第八條規定仍生效的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並提交取代該等規定的規範性文書的草案;

(三) 特別考慮到民政總署及其他公共實體之間的職能及權限的相互協調及整體分佈,分析及討論所收集的資料及資訊,並建議在立法上或組織層面上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

(四) 就《民政總署章程》及補足法例的適用編製定期報告。

三、按上款(四)項的規定,首份報告應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呈交行政長官。

四、委員會得包括特別工作小組,尤其負責修正市政條例的工作及重新評估民政總署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之間倘有的權限重疊或權限衝突的工作。

五、委員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並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成員António de Jesus Pedro (白安德)學士、沈振耀學士及馮瑞棠學士;
(二)José Luís Sales Marques(麥健智);
(三)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馬家傑);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六)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七)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六、行政法務司司長可將協調工作授予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並得邀請明顯對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工作可作出貢獻的人士參加有關會議。

七、委員會可要求公共行政機構及任何實體給予協助,尤其在資訊提供以及就特定事宜提供人員用以收集、製作、分析、討論有關資料與資訊及編製報告。

八、委員會成員及第六款所指人士因參加會議得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十。

九、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或一般獲免除辦公時間限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十、根據第八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許可,有關負擔及其他因執行本批示而產生的負擔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支付。

十一、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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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十二月二十八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一及附件五所指名為“市政廳大樓”、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163號的不動產之所有權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該不動產的占有、收益及管理由民政總署負責。

二、為執行本批示及第17/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民政總署須向財政局提供所需的協助。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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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江麗莉),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 主席:澳門幣5,500元;
(二) 委員:澳門幣4,500元。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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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請查閱:更正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 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 何玉棠;
(三) 何錦培;
(四) 吳在權;
(五) 阮子榮;
(六) 卓永生;
(七) 周亦強;
(八) 林淑源;
(九) 冼志耀;
(十) 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 (飛安達);
(十一) 凌世豪;
(十二) 唐堅謀;
(十三) 馬有恆;
(十四) 健英陳;
(十五) 梁少佳;
(十六) 梁少培;
(十七) 梁慶球;
(十八) 梁蔭沖;
(十九) 陳潔瑛;
(二十) 黃樹森;
(二十一) 溫泉;
(二十二) 劉永誠;
(二十三) 潘志明;
(二十四) 鍾國榮;
(二十五) 顏延齡。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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