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七條第八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對轉入海關關員編制以及文職的海關人員下列權限:
(一) 提起因違反職務上之義務的紀律程序,以及根據本行政命令附表所定範圍,科處處分,該附表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二) 根據上款所指附表訂定的範圍,建議和給予嘉獎及功績假期,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在因傑出行為而升級的程序中發表意見。
現授予海關關長的紀律懲戒權包括對海關各機關和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和主管人員的紀律懲戒權。
對轉入海關關員編制的人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限,副海關關長及助理海關關長分別等同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G表內第II欄及第III欄所指的實體。
對於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處分及獎勵 | 轉入海關關員編制的人員 | 海關文職人員 | |
處分 | 書面申誡 | 完全權限 | a) |
罰款 | 完全權限 | 完全權限 | |
停職 | 至一百八十日 | 至一百八十日 | |
獎勵 | 嘉獎 | 完全權限 | — |
功績假期 | 至十四日 | — |
a) 有關權限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