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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3/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2

版數:

1175

  • 將行政長官對認定投資計劃或投資是否重大、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相關法規 :
  • 第14/95/M號法令 - 設立鼓勵措施,以吸納投資及使管理人員和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留在本地區--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2/96/M號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認定投資計劃或投資是否重大、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學士。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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