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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2/96/M號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認定投資計劃或投資是否重大、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學士。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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