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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教育及文化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條(六)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教育及文化領域的合作協議書》之正式中文本及葡文本。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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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教育及文化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促進和發展彼此在教育、文化領域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以下稱為“締約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總則

第一條

合作範疇

締約雙方將通過以下方式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彼此間在教育、文化領域的關係:

一、學者、教師、研究人員及教育專家的交流;

二、語言、語言學及翻譯範疇的培訓;

三、學歷認可及學位等同;

四、獎學金及學術研究經費的發放;

五、文化團體間的合作;

六、文化界、展覽及表演節目的交流;

七、大會、會議及研討會的參與;

八、歷史、文學及文化的相互推廣;

九、文物修葺專家、文物保護專家的交流;

十、攝影、電影、視聽及多媒體範疇的合作。

二、教育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教育體制

締約雙方交換關於各自的教育體制的資料及文獻。

第三條

學術交流

一、為推動教育領域的合作,締約雙方將側重於學術交流。

二、為達至上款規定的目標,應制定有關獎學金及學術研究經費的計劃,以及研究人員、教師、教育專家及學生交流的計劃。

第四條

學歷認可及學位等同

一、為學術目的,締約雙方將訂定一方認可在他方取得的學位、文憑及其他證書的方法和條件。

二、締約雙方應為確定學位、學歷及學年的等同提供方便,以便雙方按各自的法例認可有關學位、學歷及學年並使之產生效力。

第五條

科技交流

締約雙方高等教育的教師、研究人員及從事各種科技研究活動的專家,將通過研究及工作互訪促進交流。

三、文化領域的合作

第六條

文化機構

締約一方將按適用法律及現行規章,為在他方設立各自的文化機構提供方便,尤其為設立與本協議書宗旨相符的文化及語言中心、學校、圖書館和其他組織提供方便。

第七條

文化交流

締約雙方將推動文化界、展覽及表演節目的交流,以及參與對方舉辦的大會、會議和研討會。

第八條

年度活動計劃

一、締約一方將邀請他方的文化機構每年參與各自所舉辦的活動,包括:音樂、攝影、電影、視聽、多媒體、造形藝術、作家會議的活動以及為增進對彼此文化和傳統的了解而舉辦的其他藝術活動。

二、為達至上述目的,締約一方將通過適當機關適時將各自下年度所舉辦的國際文化活動通知他方,讓他方選擇參與。

第九條

文物保護

締約雙方通過學術研究進行修復文物的工作,並按各自的法例推動文物的保護、保存和修繕工作。

第十條

文物的流通

締約雙方將按各自的法律及規章,方便對方將非為商業用途且符合本協議書宗旨的物品運進本地及再運往外地。

四、執行情況的評估

第十一條

制度

締約雙方將每年舉行會議一次,以便對本協議書的執行情況作評估、深化,以及推動協議的執行,並探討在教育及文化領域內開闢新合作項目的可行性。

五、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二條

權利與義務

本協議書不妨礙締約雙方現有及將來所訂立的雙邊或適用於雙方的多邊協議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生效與單方終止

一、本協議書在締約雙方各自完成使協議書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並在締約一方收到後發通知起三十日後生效。

二、本協議書有效期為五年,並自動以相同期間續期,但締約一方可在每次有效期屆滿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單方終止本協議書。

三、如協議書被單方終止,一切進行中的交流活動、計劃或項目將維持有效,直至其結束為止。

本協議書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里斯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葡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葡萄牙共和國
社會文化司司長

 

外交及合作國務秘書

 

崔世安博士 Dr. Luís Am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