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1

刊登日期:

2001.10.3

版數:

1074

  • 訂定財政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被廢止 :
  • 第8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財政局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
  •  
    相關法規 :
  • 第11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財政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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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59/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財政局(以下簡稱DSF)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a) 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至五時三十分;

    b) 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十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七時,星期五則至六時四十五分。

    三、財稅廳收納處接待公眾時間於上款b)項所指下午工作時段完結前一小時終止。

    四、將訂定財政局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之權限授予財政局局長。

    五、由財政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上款所界定之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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