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及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一,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一所指的色彩印製。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工作證,該工作證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二,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份。
二、工作證為白色,規格為88毫米x 62毫米,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澳門基金會鋼印。
三、工作證由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簽發。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8C)B.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C.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65%)D.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30%)E.
黑色正面
背面 規格:88毫米x 62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