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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財政局之標誌

一、核准財政局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在刊登翌日開始生效,財政局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以深綠色為邊之正方形及底部填滿淺綠色。正方形內由兩深綠色環形組成,在其之間寫上DSF字樣。

在正方形(式樣一)的外下方及正方形(式樣二)的外右方,係財政局之中文字樣,其下方則為財政局之葡文字樣。該標誌(式樣三)沒有任何一種字樣亦可使用。

顏色之詳細說明:

深綠色—— C=100% M=0% Y=60% K=38%

淺綠色—— C=12% M=0% Y=7% K=4%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黑色華康粗黑體書寫財政局

葡文:以黑色“Lucida Sans”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