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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9/200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7/2001

刊登日期:

2001.9.10

版數:

1010

  •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被廢止 :
  • 第9/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60/97/M號法令 - 調整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69/95/M號法令。
  • 第3/2002號行政法規 -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9/2005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9/2001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的《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有關站之准照收費的第1025、1030、1035及1040項,修改如下:

    1025 A.3.1- 發出  60
    1030 A.3.2- 更改(20)  30
    1035 A.3.3- 續期  30
    1040 A.3.4- 臨時  60

    二、在上款所指總表內增加以下備註:

    (20) 在公用流動電信服務中,如因使用增值服務或攜號往其他營運商而需要更換SIM卡時,免付是項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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