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將澳門文化中心交由臨時澳門市政局管理;澳門文化中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載於本行政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臨時澳門市政局在管理澳門文化中心時,須考慮下列宗旨:
(一) 以各種方式推動、推廣及舉行文化活動;
(二) 協助執行文化範疇的既定政策措施。
一、為著上條的效力,臨時澳門市政局有下列權限:
(一) 確保戲劇表演、電影、舞蹈、音樂、歌劇及其他文化表演的舉行;
(二) 推動書展、畫展及雕塑展,以及其他藝術表演的舉 行;
(三) 按照既定的一般標準,支持公共或私人實體所推動的文化及藝術表演的舉行;
(四) 推動使用澳門文化中心作為舉行大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的優先場地;
(五) 確保澳門文化中心的良好保養及維修,並確保澳門文化中心各個組成部份之間的協調及使之符合最高 的質量水平。
二、臨時澳門市政局得:
(一) 按照監督實體所訂定的規定,將澳門文化中心的若干部份供其他公共實體或行政機構使用,即使屬長 期性亦然;
(二) 考慮到文化中心綜合體的盈利,以有償方式將有關設施及設備供文化活動的創辦人或大會、會議及其 他同類活動的舉辦者使用。
三、在落實第一款所指活動時,臨時澳門市政局力求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納入文化表演及文化旅遊的國際圈子中。
臨時澳門市政局在監督實體所訂定的期限內向其提交下列文件予以確認:
(一) 能更有效執行本法規的規定之市政機構組織架構的修改方案;
(二) 澳門文化中心的使用及經營的專有規章,其內尤應載明下列資料:
(1)公眾進入及使用有關設施的規則;
(2)訂定表演及其他活動門票價格的一般標準;
(3)有關文化中心綜合體的盈利的一般標準,其中尤應考慮上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
因執行本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本身預算支付;在澳門文化中心內所舉辦的表演及其他活動的門票收入所得,以及批給商業場地的經營及租賃位於供其使用的不動產內的地方等之所得,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收入。
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散位制度及勞務提供制度與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設定聯繫的人員,透過在有關合同文書中作附註的形式轉入臨時澳門市政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二、以派駐或徵用制度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人員,在臨時澳門市政局內維持有關情況,直至一般終止該等情況的期限屆滿為止。
三、上款的規定不影響視乎個別情況而可延長有關的派駐或徵用,但須遵守法律所訂定的條件。
一、為著第一條的效力,目前供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使用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備、車輛及其他財產視為澳門文化中心的組成部份。
二、為著第五條及上條的效力,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本身預算以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款項作抵銷而予以追加。
廢止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的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號批示,並撤銷其內所載名為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項目組。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