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的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一款應為:
“一、經濟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