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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認可及批准

認可“創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擁有人,並批准其開辦中西創新學院。

第二條

宗旨

中西創新學院按照其章程所訂的規定開展高等教育活動。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