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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二月七日第15/94/M號訓令給予“華信財務有限公司”從事屬財務公司規範內的財務活動及相關服務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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