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1/2001

刊登日期:

2001.7.31

版數:

899

  • 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鑒於本辦公室文誤,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865頁之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代表處…
    十一、…經代表處主任建議…”

    應為:“二、…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
    十一、…經辦事處主任建議…”。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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