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1

刊登日期:

2001.7.16

版數:

863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9,313,118.81(壹仟玖佰叁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理工學院第一補充預算

    (二零零一年)

    澳門幣

    公定會計格式編號 項目 二零零一年預算
    登錄之金額
    實際決算之結餘 追加
     

    資本收入

         
    749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2,650,000.00 21,963,118.81 19,313,118.81
     

    資本開支

         
    69 備用金撥款 0.00 19,313,118.81 19,313,118.81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主席:李向玉,代副主席:辜麗霞,秘書長:高濠輝

    法規:

    第14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1

    刊登日期:

    2001.7.16

    版數:

    864

    •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79,935,584.31(柒仟玖佰玖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叁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收益及盈餘與損益

     
    59 前期損益餘額 79,935,584.31
     

    支出與虧損

     
    58 自由儲備金 79,935,584.31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委員:白麗嫻

    法規:

    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1

    刊登日期:

    2001.7.16

    版數:

    865

    •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15/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的組成。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七月十二日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文文本。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更正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 辦事處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輔助;

    (二) 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辦事處主任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相當於領導官職,其權限為:

    (一) 代表及領導辦事處以及統籌其活動;

    (二) 在與北京或國家其他地區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合作事務上協助行政長官;

    (三)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的活動計劃、預算案及年度帳目和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等事宜上的權限;*

    (四) 領導行政管理委員會;

    (五) 訂定內部運作規定和指引,嚴謹履行辦事處的職責及行使其權限;

    (六) 將職權授予透過入職、因升職而晉級、晉階或定期委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且基於任何原因身處北京而未能返回澳門但具合理理由的人員。

    三、辦事處副主任由行政長官聽取主任意見後,透過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相當於主管官職,其權限為:

    (一) 輔助辦事處主任;

    (二) 在辦事處主任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辦事處主任;

    (三) 執行由主任授予或轉授的其他權限。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為辦事處財政管理事宜的決議機關,成員包括:

    (一) 辦事處主任,並擔任主席;

    (二) 辦事處副主任;

    (三) 負責辦事處行政及財政管理活動的技術支援及協調工作的辦事處工作人員。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辦事處主任由副主任代任,其他成員由辦事處主任指定之人員代任。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準備及編製辦事處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案;

    (二) 預算獲通過後,跟進其執行;

    (三) 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當局提交的辦事處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以及提供帳目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四) 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開支表的章節,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的款項承擔的、用於工程及取得資產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於免除進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上限減半;

    (五)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不論有關的金額多少,批准為取得日常管理行為的財貨及勞務而作出的開支,包括執行簡單的維修工作的開支、辦事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保安費、倉庫費、公共地方開支、取得消耗的物料與物品而作出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八) 批准轉讓或交換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動產;

    (九) 負責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

    (十)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及核准辦事處內部運作所必需的基金,並指定管理人。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八、行政管理委員會得在其中兩名成員或其依本批示指定的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作出決議。如票數相同,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九、行政管理委員會得將許可作出下列開支的權限授予其主席,但不影響嗣後的追認:

    (一) 為取得本批示第十款所指日常管理行為的財貨及勞務而作出的開支;

    (二) 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

    (三) 招待費。

    十、為著上款(一)項的效力,日常管理行為指:

    (一) 支付辦事處人員的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二) 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但以有關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為限;

    (三) 結算及支付電費、水費及電訊費;

    (四) 作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澳門或北京的報刊刊登通告及公告的開支。

    十一、聘請在辦事處擔任職務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人員,經辦事處主任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

    十二、在辦事處擔任職務的其他人員,由辦事處主任委任,並由其簽訂該等人員的合同。

    十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請查閱:更正

    法規:

    第1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1

    刊登日期:

    2001.7.16

    版數:

    867

    • 設計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機印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8/2001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計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機印式樣。

    二、須在繳納憑單以及有關遞交的文件、文書和行為蓋上機印。

    三、機印包括一系列藍色印製的字母和數字,其次序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中,並成為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為了可蓋上機印,利害關係人應確保文件、文書和行為有足夠的空間。

    五、當文件、文書和行為不能按上述條款所指時,可將機印蓋在該等文件的其他位置。而有關程序由財政局職員負責,並須妥當蓋章,免至影響閱覽上述文件、文書和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收款日期00/00/0000 00:00 憑單編號0000-00-000000-0
    Data Pagamento Guia No.
    稅款*00.000.000.000,00* 總數*00.000.000.000,00*
    Valor Imposto Total Pago

    法規:

    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1

    刊登日期:

    2001.7.16

    版數:

    868

    • 制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繳納憑單表格。
    已更改 :
  • 第1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制定的M/2式表格。
  • 第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1式表格。
  •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8/2001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制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以下稱為M/1式表格。

    二、M/1式表格為褐色,背面印有填寫須知。

    三、制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繳納憑單表格,以下稱為M/2式表格。

    四、M/2式表格有一張正本及四張副本,正本為褐色,首張副本為粉黃色,其餘副本為粉紅色。

    五、上述所指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成為批示的組成部份。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附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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