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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4/1999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宣誓人須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二、宣誓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決定者除外。
三、宣誓的時間:
(一)行政長官的宣誓時間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
(二)下列人士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a、立法會主席;
b、終審法院院長;
c、主要官員、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
(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時間遵從第3/2000號法律第十一 條的規定;
(四)法官及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訂定。
一、行政長官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二、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三、下列人士宣誓時,由行政長官主持及監誓:
(一)立法會主席;
(二)終審法院院長;
(三)行政會委員;
(四)開始新立法屆任期之立法會議員。
四、於立法屆中補選或委任的議員宣誓時,由立法會主席主持及監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監誓。
五、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及檢察長或其代表主持及監誓。
第4/1999號法律增加第八A條,行文如下:
一、如宣誓人超過兩人須設領誓人。
二、主要官員宣誓的領誓人以及行政會委員宣誓的領誓人由行政長官指定。
三、立法會議員宣誓時:
(一)如屬第八條第三款第(四)項所指情況,由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領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擔任議員時間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 如屬第八條第四款所指情況,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四、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指定職級較高的一名法官及檢察官領誓;如屬職級相同者,則由其中年資較長者領誓;如其年資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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