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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及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第8/2001號行政法規修定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獎狀式樣;用作授予學習成績優異之獎狀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第一點所指的獎狀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使用的顏色如下:
(一) 教育暨青年局 2/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紅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二) 教育暨青年局 3/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橙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三) 教育暨青年局 4/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綠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四) 教育暨青年局 5/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灰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五) 教育暨青年局 6/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紫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六) 教育暨青年局 7/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藍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七) 教育暨青年局 8/2001式樣為:文字黑色及邊緣褐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四、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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