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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大西洋銀行與葡萄牙儲金總局將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合併;
考慮到有需要把透過此方式修改的合同所訂定的權利及職責,轉移至因該合併而產生的實體;
最後,亦考慮到為運作上的方便,容許葡萄牙儲金總局透過其設於澳門的附屬機構繼續履行合同所訂定的職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簽署對澳門地區與大西洋銀行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簽署的代理發行具有法定流通力之紙幣合同作出修改的附件,以把合同中所訂定的權利及職責轉移至總行設於里斯本的葡萄牙儲金總局。
二、根據上款的規定轉移至葡萄牙儲金總局的職能,將由其設於本地的附屬機構所執行,而該附屬機構的名稱將於稍後選定。
三、授權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第一款所指的合同附件。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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