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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所有人“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為其擬開辦的中文學制國際商法碩士學位課程的開始運作提出申請,目的是培養熟悉國際貿易法規的專業人才。
考慮到課程的學習計劃、學位的認可及入讀該課程所需資格均符合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章程,以及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法令修訂之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核准之由該大學頒授碩士和博士學位方式規章的規定。
基於此;
在“ 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的中文學制國際商法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課程有關學科的授課期限為十八個月。
三、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法令修訂之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答辯。
四、論文的提交及答辯應於課程授課的部分結束後六個月內或於有關規章所規定期限內完成。
二零零一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 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法哲學 | 必修 | 3 | 3 |
外語 | " | 3 | 3 |
民商法原理 | " | 3 | 3 |
國際商法總論 | " | 3 | 3 |
國際商事企業法 | " | 3 | 3 |
國際商事合同法 | " | 3 | 3 |
國際代理法 | " | 3 | 3 |
國際貿易法 | " | 3 | 3 |
國際知識產權法 | " | 3 | 3 |
國際投資法 | " | 3 | 3 |
國際稅法 | " | 3 | 3 |
票據法 | " | 3 | 3 |
海商法 | " | 3 | 3 |
國際商事訴訟與仲裁 | " | 3 | 3 |
電子商務概論 | " | 3 | 3 |
WTO規則研究 | " | 3 | 3 |
研究程序與研究方法 | " | 3 | 3 |
破產法 | 選修* | 3 | 3 |
國際貨幣與金融法 | " | 3 | 3 |
產品責任法 | " | 3 | 3 |
競爭法 | " | 3 | 3 |
反傾銷法 | " | 3 | 3 |
論文 | - | - | - |
總學分 |
60 |
*學生須選修三個科目。
註:學生應完成20個科目,共60學分,其中必修科佔51學分,選修科佔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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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一/二零零二學年發放之各類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二、發放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之貸學金名額最多可達上款所指之貸學金名額的65%。
三、獎學金的發給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讀專上課程為優先。
四、二零零一/二零零二學年申請特別助學金的條件為申請人必須升讀下列高等課程:
五、倘本批示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所指之助學金名額未被全數填滿,餘下之名額將被增加在貸學金名額上。
六、根據《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六條規定,二零零一/二零零二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10名。
七、本批示第一款所指之各類助學金之申請期定為七月二日至二十日。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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