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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規定,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的被特許企業應每年公佈其資產負債表、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及監事會或核數師的意見書。
該法律亦規定資產負債表得以資產及負債總數值的摘要方式公佈,但須具有公共利益上的重大理由。
經營幸運博彩業的被特許人,已根據該規定申請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零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許可,而所引用公共利益上的理由已獲證實。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幸運博彩業的被特許人,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零零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營業結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的數值,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須指明其為正值或負值。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仍須全部公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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