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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及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監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色 彩 說 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圓形徽號置於標誌中心,上端為更樓(淺黃色),更樓中有半橢圓形窗口(金色)及雙半圓形門口(金色),窗口及門口之間有兩條交叉擺放的鎖匙(深藍色);澳門特別行政區徽號底下為彎形信條帶(深藍色),有“澳門監獄EPM”字樣(金色);更樓兩側有禾穗(金色)。
標誌底部有一波浪型信條帶(深藍色),有“重建新生RECUPERAR O HOMEM PARA A SOCIEDADE”字樣(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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