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01
刊登日期:
2001.5.7
版數:
70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中有關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更改為: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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