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01

刊登日期:

2001.5.7

版數:

703

  • 更改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廢止 :
  • 第106/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新標誌。
  •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 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7/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中有關澳門金融管理局標誌的印刷色彩更改為:

    1. 黑色
    2. 金色
    3. 藍色(印刷專色540 C)
    4. 綠色(印刷專色568 C)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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