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至十九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發佈。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