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至十九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學士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發佈。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