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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三月五日第58/83/M號訓令給予“SOFIDEMA - 澳門經濟發展財務有限公司”從事屬財務公司規範內之財務活動及相關服務之許可。

第二條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發佈。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