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三月五日第58/83/M號訓令給予“SOFIDEMA - 澳門經濟發展財務有限公司”從事屬財務公司規範內之財務活動及相關服務之許可。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發佈。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