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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01號法律第九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警察總局由該局局長領導。
警察總局局長由兩名助理協助主管相關附屬單位。
警察總局包括以下附屬單位:
(一)情報分析中心;
(二)行動策劃中心;
(三)資源管理廳。
(四)電腦暨資訊科技部;*
(五)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
* 附加 - 請查閱: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情報分析中心由警察總局局長的一名助理主管,該中心有下列權限:
(一) 就搜集有助於警務工作的消息,制定技術性規定;
(二) 集中、分析和處理屬下警務機構所提供的與內部保安有關的重要情報;
(三) 評估所實行的刑事政策是否有效,以及建議適當的調整;
(四) 設計處理(二)項所指情報的系統的開發、應用及管理的方法;
(五) 在本身負責範圍內草擬保安和應變計劃;
(六) 就屬下警務機構人員的招聘工作,尤其在釐定投考人應具備的條件方面,進行研究並建議有關措施;
(七) 設計並建議執行有關警察總局任務範圍內的保密事宜的安全措施;
(八) 參與警務情報方面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九) 為屬下警務機構的人員研究及建議舉辦技術培訓課程;
(十) 在行動策劃中心協助下,編製警察總局年度工作報告。
行動策劃中心由警察總局局長的一名助理主管,該中心有下列權限:
(一) 協助警察總局局長策劃與內部保安有關的行動;
(二) 研究、建議採取保安措施,並監督其執行,以維護擬達到的內部安全水平,尤其關於公共秩序和安寧、預防和打擊犯罪;
(三) 與情報分析中心配合,草擬並更新保安和應變計劃;
(四) 研究並策劃屬下警務機構的聯合任務及/或行動;
(五) 為各屬下警務機構訂定及核准工作規則以及參與程度,並評估其執行行動的能力;
(六)研究並建議採用有助於警務工作的科技,並使之現代化;
(七) 研究並建議作結構性改革,以改善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
(八) 指導屬下警務機構的訓練及聯合演習,並評估其結果,以便提高其行動能力;
(九) 跟進及監督各屬下警務機構單獨或聯合行動的落實和執行;
(十) 編製與警察總局行動有關的統計資料,並使之保持最新資料。
一、資源管理廳負責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使警察總局能履行職責,並負責規劃該局人力、財政及後勤資源的調配。
二、資源管理廳的權限包括:
(一) 草擬預算案,並在預算案通過後,予以執行;
(二) 辦理有關薪俸以及其他津貼和補助的程序;
(三) 支付經適當批准的款項;
(四) 處理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事務;
(五) 供應及管理後勤資源以及其他存倉物資,並使財產清冊保持最新資料;
(六) 負責警察總局人事管理的工作。
三、資源管理廳的權限尚包括:*
(一) 研究並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加強溝通之方法;*
(二) 舉辦宣傳活動,鼓勵市民向屬下警務機構提供協助;*
(三) 向新聞界發布有關屬下警務機構行動的資料。*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一、電腦暨資訊科技部屬執行性質部門,主要職責是在警察總局局長作出屬資訊科技及通訊範疇的決策,以及實施有關技術規範及要求時,向局長提供輔助。
二、電腦暨資訊科技部的主要職權是:
(一)與警察總局轄下各部門合作編製資訊指導計劃草案 及資訊年度計劃草案,並對有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技術上的監管;
(二)為警察總局資訊系統的發展進行所需的對外聯繫;
(三)在資訊方面,尤其涉及系統發展、人員培訓以及購置警察總局所需資源等事宜,進行研究及草擬報告,並提供意見及給予技術輔助;
(四)按本身能力並因應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及該局轄下各部門的需要,開發資訊應用程式;
(五)引入資料,以及更新、保存及開發技術性的相關資料庫;
(六)規範進入警察總局資訊網絡的程序及進行有關監控,並確保網絡的良好運作;
(七)藉互聯網傳播電子資訊及製作警察總局的網站;
(八)維護所保管的資訊的安全及保密性;
(九)保存警察總局資訊檔案及使用者的紀錄;
(十)執行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屬電腦及資訊科技範疇的其他工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的職權是:
(一)研究及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之間相互溝通的方式;
(二)舉辦及協調面向市民的宣傳活動,以促進市民與警察總局屬下警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但不妨礙賦予各警務機構的職權;
(三)向傳媒發佈與警察總局統籌的行動有關的重要資訊;
(四)監督有關禮儀規定的遵守情況,並確保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的消息發佈及公關工作;
(五)接待到訪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人團體及機構的代表,並組織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與外間機構的交流活動;
(六)執行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屬公共關係及新聞範疇的其他工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一、一名助理負責主管情報分析中心,另一名則負責主管行動策劃中心,該等助理係由有權限的實體應警察總局局長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二、助理係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及司法警察局的一等督察或二等督察中選任。
三、助理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服務人員及公務員之現行薪俸點870點之薪酬,其餘福利則按原職位的專業通則保持不變。
四、助理不可收取任何超時工作的補助。
一、顧問負責:
(一) 向警察總局局長及其助理提供使警察總局有效運作所需的技術和行政輔助;
(二) 在警察總局的專門工作領域內協助警察總局局長及其助理,為此,進行研究、科學和技術調查,並提供意見。
二、顧問人數最多為四名,從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或具有適合擔任該等職務的學士學位的人士中選任。*
三、顧問是以定期委任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開始任職日為委任批示日或有關合同簽署日。*
四、顧問收取公職現行薪俸表800點的報酬。*
五、顧問無固定辦公時間,因而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一、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按軍事化人員及偵查人員通則所規定的調職機制,調配警察總局運作所需之上述人員前往警察總局任職;有關通則所定的調職期限,不適用於該等人員。
二、對其他人員的需求,係按本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人員配備滿足之,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第七條、第八條及本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設人員,係由保安司司長應警察總局局長建議,以批示確定。
一、警察總局徽號之式樣及色彩組合以行政命令核准。
二、警察總局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廳長 | 1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3 |
資訊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2 |
8 | 資訊技術員 | 2 | |
7 | 資訊督導員 | 4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 |
傳譯/翻譯 | - | 翻譯員 | 2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6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2 |
總數 | 23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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