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1

刊登日期:

2001.3.26

版數:

616

  • 規定將第41/2000號行政法規所保留的土地範圍內之現有不動產交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負責管理。
相關法規 :
  • 第41/2000號行政法規 - 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
  • 第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將第41/2000號行政法規所保留的土地範圍內之現有不動產交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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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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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41/2000號行政法規所保留的土地範圍內之現有不動產交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負責管理並無償供其作軍事用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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