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1
刊登日期:
2001.3.26
版數:
61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41/2000號行政法規所保留的土地範圍內之現有不動產交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負責管理並無償供其作軍事用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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