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簽署有關延長建造及經營澳門國際機場批給合同期限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