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01
刊登日期:
2001.2.26
版數:
34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規定,以及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本人在澳門文化中心關於提供節目及市場推廣服務公開招標事務的一切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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