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01號決議

公報編號:

6/2001

刊登日期:

2001.2.7

版數:

188

  • 關於修改規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
被廢止 :
  • 第2/2004號決議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質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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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2000號決議 - 規範第3/2000《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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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規範法例彙編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04號決議 廢止

    第1/2001號決議

    修改規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 

    規範對政府工作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改行文如下:

    第四條

    (質詢及其他監察程序)

    當具體個案屬《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關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或第一百四十三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則不適用質詢。

    第五條

    (質詢的申請)

    一、........................................
    二、........................................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十五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
    五、........................................
    六、一個質詢程序結束前不得展開另一個質詢程序。

    第六條

    (訂定全體會議時間)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質詢申請,則主席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

    第八條

    (質詢的進行)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中唯一簽名的議員或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指派回答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該官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
    三、第一個申請的質詢完結後,其他質詢按照提出質詢申請書的次序,根據上述兩款程序進行。

    第十條

    (質詢的全體會議)

    一、........................................
    二、每次質詢會議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第二條

    (再公佈)

    將現引入修改置於適當位置後,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全文再公佈。

    第三條

    本決議自通過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決議第五條第三款新行文所定的十五日期限不適用於待決的口頭質詢程序。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第3/2000號決議

    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範圍)

    一、本決議規範《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口頭質詢程序,目的是就有關政府工作事項提交全體會議向政府質詢。

    二、本決議亦規範對政府的書面質詢程序(下稱書面質詢)。

    第二條

    (目的及限制)

    一、質詢的對象為有關某方面政策或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事項。

    二、質詢不得直接或間接侵犯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涉及職業保密、國家機密等事項,或直接針對具體個案司法裁判的事項。

    三、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但執行委員會得就嚴重影響政府政策及運作的突發事件決定即時召開質詢會議。

    第三條

    (質詢權)

    僅議員有權提出質詢。

    第四條

    (質詢及其他監察程序)

    當具體個案屬《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關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或第一百四十三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則不適用質詢。

    第二章

    口頭質詢

    第五條

    (質詢的申請)

    一、展開質詢程序,首先須向主席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內須準確列明欲向政府質詢的事項,並得就該質詢事項向政府提出不超過三個問題。

    二、申請書最多得由六名議員簽署。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十五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上款規定的期限告滿後,如收到的質詢申請不足三個,則有關程序結束,並通知各議員。

    五、按上款規定的程序結束後,提出質詢的議員得向主席申請將其質詢轉至下一程序或轉為書面質詢。

    六、一個質詢程序結束前不得展開另一個質詢程序。

    第六條

    (訂定全體會議時間)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質詢申請,則主席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申請書副本及訂定全體會議召開時間的批示的副本,最遲須在召開會議十日前送交政府。

    第七條

    (參與)

    就所涉及的政府工作,負責有關工作範圍的政府官員應參與質詢會議。

    第八條

    (質詢的進行)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中唯一簽名的議員或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指派回答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該官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或政府官員為補充質詢或補充說明而發言,議員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

    三、第一個申請的質詢完結後,其他質詢按照提出質詢申請書的次序,根據上述兩款程序進行。

    第九條

    (補充說明)

    質詢結束後,參與質詢者得申請以書面提交補充說明。

    第十條

    (質詢的全體會議)

    一、質詢的全體會議,以公開形式進行,且不設議程前階段。

    二、每次質詢會議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第三章

    書面質詢

    第十一條

    (申請)

    一、書面質詢應向主席提交申請,申請書內須準確列明欲向政府質詢的問題。

    二、每位議員每星期不得提出超過二個書面質詢。

    第十二條

    (告知)

    一、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

    二、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將之送交行政長官,使行政長官知悉並作出答覆。

    第十三條

    (答覆)

    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答覆的告知)

    主席在收到政府書面答覆後,須送交每位議員。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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