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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政府船塢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44,200,000.00(肆仟肆佰貳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政府船塢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