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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互聯網服務臨時牌照式樣。

第二條

顏色及印刷

臨時牌照的式樣是以黑色字體在淺黃色紙上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格式為GDTTI-LIC1。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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