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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北京華潤大廈有限公司」租用中國北京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26層2601至2606室作為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設施之租賃合同,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北京華潤大廈有限公司」訂立「租用中國北京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26層2601-2606室」之租賃合同,金額MOP$19,632,634.00(澳門幣壹仟玖佰陸拾叁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 2000年............... $ 2,024,698.00
- 2001年............... $ 3,319,134.00
- 2002年............... $ 6,119,172.00
- 2003年............... $ 6,119,172.00
- 2004年............... $ 2,050,458.00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4-04-00-00-06項目為“經常轉移-外地-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中的分項目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及02-03-04-00“資產租賃”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二年、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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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9,412,300.00(玖佰肆拾壹萬貳仟叁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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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59,519,000.00(伍仟玖佰伍拾壹萬玖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廉政公署
專員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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