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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修訂及更新了由二月三日第25/92/M號訓令通過原澳門大學章程,並核准了新的澳門大學章程,以便配合這所公共高等教育機構在學術和行政架構上的發展。

隨著澳門大學章程的修訂及更新,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表格、證件及其他文件的新規定,現有必要核准新的證書文件,由上述大學以畢業證書形式在文件上證明並聲明擁有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及其他由大學開辦的課程證書。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其組成部份之畢業證書之式樣,而該等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為藍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為金色和藍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四、碩士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為金色和紅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五、博士學位畢業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雙框全為金色,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六、學位後證書課程及預科課程證書用B4紙印製,底色為淡米黃色,配上黑字,框外白邊闊度為十五毫米。

七、所有畢業證書之上端均印有澳門大學徽章。

八、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位後證書課程、學士學位及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由澳門大學校長及學術事務部部長共同簽署,預科課程證書由預科課程中心主任及學術事務部部長共同簽署;並於朱紅色或洋紅色的鈐印上加蓋大學鋼印為據。

九、廢止四月四日第12/SAAEJ/95號批示及二月二十五日第13/SAAEJ/98號批示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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